“神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03830号“神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3830号“神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93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4月04日至2018年04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许可声明;
      2、排他被许可人贵州银行神奇支行及贵州银行介绍;
      3、贵州银行2016-2018年年度报告;
      4、网络媒体对贵州银行年度报告及业务服务的披露及报道;
      5、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奇支行出具的利息回单;
      6、被申请人与贵州金桥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出租合同及相关凭证;
      7、被申请人与贵州省同心光彩事业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及相关收据凭证。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依首次提交顺延):
      8、被申请人相关情况介绍;
      9、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变更、续展情况;
      10、被申请人与贵州金桥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出租合同及相关凭证。
      我局将上述理由及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珠宝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保释担保;受托管理;信托;典当;提供保险箱用于寄存服务;产业代管;信用社;分期付款的货款;信用卡服务;经营彩票;票据交换(金融);证券交易行情;证券经纪;筹集慈善基金;组织募捐“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后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贵州银行神奇支行使用,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贵州银行神奇支行及贵州银行介绍(证据2)、贵州银行2016-2018年年度报告(证据3)、网络媒体报道(证据4)及证据5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奇支行出具的利息回单尚可证明申请人在分期付款的货款、票据交换(金融)、保险、受托管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故在上述服务及与之类似的信托、提供保险箱用于寄存服务、产业代管、信用社、信用卡服务、经营彩票、证券交易行情、证券经纪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充分证明在其余服务上,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货款、票据交换(金融)、保险、受托管理、信托、提供保险箱用于寄存服务、产业代管、信用社、信用卡服务、经营彩票、证券交易行情、证券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