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057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55号 - 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057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55号

       

      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6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4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的不予注册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