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8155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6173号重审第0000000181号
申请人:杭州佰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6173号《关于第308155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9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0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马岩岩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