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148810号“3003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8096号重审第0000000224号

       

      申请人:广州宝桥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泰优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8096号《关于第30148810号“3003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8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940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线条运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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