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003853号“小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8708号重审第000000022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8708号《关于第28003853号“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0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575791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4047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