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八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498639号“五八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2477号重审第0000000410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2477号《关于第28498639号“五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2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138229号“五八有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被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马岩岩
    石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