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308558号“君丰资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7043号重审第0000000216号
申请人: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7043号《关于第28308558号“君丰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48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193137号“君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放弃在“代管产业、信托”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已经生效,诉争商标在3608群组“受托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390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部分服务上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现为保险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