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6401042号“LENNY & LARR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4506号重审第0000000198号
申请人:莱尼拉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4506号《关于第26401042号“LENNY & LARR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6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90572号“LENNY & LARR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状态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引证商标撤销决定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但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马岩岩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