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25571号“姜线必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11号
申请人:天下良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5571号“姜线必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客户对商标的认可非常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