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31269号“TIGERHE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57号
申请人:乌苏里斯克巴里赞姆股份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悦达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269号“TIGERH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8118号商标、第14419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