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5634865 - 商评字[2018]第0000226229号重审第0000000227号 -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634865号“完熟芝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229号重审第0000000227号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634865号“完熟芝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一案,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62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226229号《关于第25634865号“完熟芝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完熟芝士”,“芝士”本身是一种奶制品的名称,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完熟”,该词组虽不是汉语的通用词汇和日常习惯用法,但有食品的熟度的意思,用于“蛋糕”等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在标识本身显著性较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使用而加强其显著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我局不服(2019)京73行初字第73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731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完熟芝士”含有“完全熟了的芝士”的含义,指定使用在蛋糕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能够被识别为商标,并具有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