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634953号“完熟芝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223号重审第0000000226号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634953号“完熟芝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一案,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622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226223号《关于第25634953号“完熟芝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完熟芝士”,“芝士”本身是一种奶制品的名称,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完熟”,该词组有食品的熟度的意思,但不是汉语的通用词汇和日常习惯用法,依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规律,用于餐厅等指定服务上,公众能够进行区分,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可以作证申请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
我局不服(2019)京73行初字第73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86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完熟芝士”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能够被识别为商标,并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