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同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04770号“茂名市同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37号

       

      申请人:茂名市同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4770号“茂名市同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4781号商标、第9476607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