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控电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01266号“诚控电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11号

       

      申请人:深圳市诚控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霏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1266号“诚控电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2613号商标、第13131291号商标、第354608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