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97462号“绿色金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92号

       

      申请人:广东省绿色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7462号“绿色金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5245号商标、第8516625号商标、第17765598号商标、第16611712号商标、第1091683号商标、第7021784号商标、第8691927号商标、第34308944号商标、第4633248号商标、第1535804号商标、第61236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引证商标八因驳回已经无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