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T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600991号“ADVANT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8152号重审第0000000219号

       

      申请人:江苏华维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248152号《关于第25600991号“ADVANT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6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035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7845号“AVANTAG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的农业工具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