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081569号“莱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7823号重审第0000000169号
申请人:莱美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7823号《关于第25081569号“莱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6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637286号“莱尔美LAER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1224号“好莱美Haolai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71852号“美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27日,第1641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