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乡石化 CXPC CHENGXIANG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582198号“橙乡石化 CXPC CHENGXIANG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5925号重审第0000000228号

       

      申请人:李敏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5925号《关于第25582198号“橙乡石化 CXPC CHENGXIANG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90790号“CX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车辆保养”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车辆保养一项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4月6日第164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采石;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保养;干洗”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马岩岩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