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2168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3565号重审第0000000427号
申请人:贵州家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3565号《关于第252168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3746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比,在人物线条、姿势造型、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马岩岩
李紫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