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D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311326号“ZZD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4180号重审第0000000222号

       

      申请人:安徽卓众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4180号《关于第25311326号“ZZ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3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ZZDL”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7880号“中电联 Z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82086号“Z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2087号“Z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ZDL”、第9984254号“Z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第0912群组的“电缆;电线”商品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12群组的“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不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负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电缆、电线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 在“电开关;光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变压器(电);断路器;避雷器”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引证商标二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开关;电子防盗装置”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ZZDL”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文字“ZDL”、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ZDL”、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ZDL”、引证商标四文字“ZDL”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六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开关;电子防盗装置”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马岩岩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