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806242号“国家能源集团CHN ENER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48号
申请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6242号“国家能源集团CHN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4785号图形商标、第13694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伞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