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3764694号“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9775号重审第0000000131号
申请人: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9775号《关于第23764694号“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8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9375853号“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