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谷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788827号“碧谷山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2764号重审第0000000162号

       

      申请人:北京生命之源饮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2764号《关于第24788827号“碧谷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25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160706号“碧谷BI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咖啡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在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蜂蜜、谷类制品、食用面粉、米粉、地瓜粉”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苹果酒、可乐、酸梅汤、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437号决定在“咖啡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27日,第1637期)。引证商标现为“茶、茶叶代用品、蜂蜜、谷类制品、食用面粉、米粉、地瓜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