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5623993号“九龙乐善堂 善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九龙乐善堂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金盛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23993号“九龙乐善堂 善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6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位于香港九龙的慈善服务机构。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在募集慈善基金和养老房屋项目等活动上长期使用复审商标,且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内地交流团赞助及青年梦工场的相关资料、老年公寓养老资料;
2、远洋集团捐款资料;
3、确认赞助合同;
4、网络报道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不动产出租、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或形成于香港地区、或为自制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