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094933号“太古汇TAIKOO 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7809号重审第0000000159号
申请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7809号《关于第24094933号“太古汇TAIKOO 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026142号“太古汇TAIGU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306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月6日,第163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