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4020772 - 商评字[2018]第0000136253号重审第0000000152号 - 申请人:佳路客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020772号“traveloka EASY

    RESCHEDU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253号重审第0000000152号

       

      申请人:佳路客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6253号《关于第24020772号“traveloka EASY RESCHEDU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2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traveloka”与国际注册第1250740号“TRAVEL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个性艺术化的英文“EASY RESCHEDULE”,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全标英文“TRAVELIKO”,二者并不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共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关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