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194014号“K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6814号重审第0000000147号

       

      申请人:楷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6814号《关于第24194014号“K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12275823号“风筝 flykite.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3298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20日,第1636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上述服务做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网络服务器出租、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与第17361341号“KITE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服务器出租、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服务器出租、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