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2071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36号
申请人:东方巴士可变资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5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97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3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输;运输经纪;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汽车运输”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输;运输经纪;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汽车运输”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