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杏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16167号“崂山杏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39号

       

      申请人:青岛世家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6167号“崂山杏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4674号“崂山”商标、第10496148号“崂山百货”商标、第15042494号“崂山商圈网”商标、第18133482号“崂山”商标、第25484769号“印象崂山YIN XIANG LAO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文字“崂山”,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