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之家 GM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42132号“闺蜜之家 GM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74号

       

      申请人:莆田易名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2132号“闺蜜之家 GM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9452号“闺秘之家GUIMIZ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7095号“闺蜜GU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67121号“闺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852696号“闺蜜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08970号“GD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85089号“G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89556号“常回家看看GO HOME GO HOME TO SEE OF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536436号“GO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967428号“GG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893594号“GZ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021544号“HUA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和第7720934号“HUA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商标档案;2、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3、检测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带(服饰用)商品以外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服装、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皮带(服饰用)商品以外的服装、围巾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