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676436号“LIZIWIRE力兹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835号
申请人:广东力兹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6436号“LIZIWIRE力兹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力兹微”、字母组合“LIZIWIRE”及图形上下排列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45823号“莉梓l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184号“李字LI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电缆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