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89037号“佰圆公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42号
申请人:罗雪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9037号“佰圆公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1735号“公牛BULL”商标、第19764633号“公牛BULL”商标、第17264386号“公牛”商标、第1027960号“公牛”商标、第19764900号“公牛BULL”商标、第19777446号“公牛”商标、第19781696号“公牛BULL”商标、第21734660号“公牛”商标、第32871114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七、九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显著文字“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水泥、防水卷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沥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