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65277号“实木酱耙 shi mu jiang p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86号
申请人:王勇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5277号“实木酱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特殊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实木”,使用在厨房用切菜板、搓衣板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实木酱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我国东北等地制作大酱的相关工艺产生联想,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