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 G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85594号“S3 G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828号

       

      申请人:广东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5594号“S3 G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能认定为商品型号,不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的欺骗性,更不具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缺乏显著特征”之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S3 G3”,该标志仅由普通字体的字母和数字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容器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且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所指定商品的型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