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399号“NOVOTECH THE ASIA
PACIFIC CRO 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52号
申请人:NOVOTECH(AUSTRALIA )PTY LTD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399号“NOVOTECH THE ASIA PACIFIC CRO 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60589号“novotect”商标、第12465595号“NOVATECH”商标、第19527685A号“NOVO EDUCA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891274号“NT TOOL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临床试验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