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 HuaY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4731795号“华英 HuaYi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2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高华
      
      申请人因第4731795号“华英 Hua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60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市场走访及调查,在市场上并未见到被申请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在进行生产与销售,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该证据材料包括(均为复印件):1.两份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的营业执照副本;2.复审商标信息档案;3.发票;4.三份床垫购销合同;5.百度本地直通车网络服务合同、专业服务协议及代金券网页信息;6.产品照片、厂房照片;7.湖北省产品执行标准证书;8.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单;9.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6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08年12月7日第114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12月6日。2018年7月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以及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注册号为421087600169664,经营者为程曲波的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0年10月49日,注销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1087MA4D938L6E,经营者为余高华的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8、9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3发票的销售方显示为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但根据查明事实2及证据1,在指定期间内,该厂的经营者为程曲波而并非本案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注册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的时间2018年11月23日晚于指定期间以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时间2018年7月5日,以程曲波为经营者的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与申请人为经营者的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是完全两个不同的主体,在无相关许可使用授权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以程曲波为经营者的松滋市华英席梦思厂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权利,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4三份销售合同均无与之相对应的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证据5整体指向被申请人向他人购买服务,与被申请人商品的销售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6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7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及相关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