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HTER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6380号“BRIGHTER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95号

       

      申请人:IDEMITSU KOSAN CO.,LTD.;SHOWA SHELL SEKIYU K.K.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380号“BRIGHTER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222号“BRIGHTOIL”商标、第8405843号“BRIGHTOIL”商标、第9814021号“ORIENT BRIGHT及图”商标、第4900532号“晟阳SHENG YANG及图”商标、第1308672号“BRIGHT”商标、第9041255号“BRIGHT”商标、第1236958号“BRIGHT”商标、第1361224号“光源BRIGHT及图”商标、第10317192号“BRIGHTNESS”商标、第18896764号“BRIGH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8863号“BRIGHTER”商标、第1982982号“烁光BRIGH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4153号“BRIGHT LIGHT及图”商标、第6272069号“I BRIGHT”商标、第18413188号“BRIGHTON”商标、第3651888号“BRIGHTON”商标、第3811560号“弘凯光电BRIGHTEK”商标、第8451931号“宝原地产BRIGHT REAL EATATE及图”商标、第21989944号“柏莱特BR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986637号“BRIGHTO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已获得引证商标七签署的商标并存同意书。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十一、引证商标十四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测量或测试机器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类复审商品、第9类除“测量或测试机器和仪器”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以及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并存同意书、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测量或测试机器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测量或测试机器和仪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签署商标并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一至十七指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九、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第9类除“测量或测试机器和仪器”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以及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