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29450号“CESTLAV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813号
申请人:西安米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9450号“CESTLA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4912号“上爵 C'EST LA 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7650号“诚制良品 CEST LA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得的荣誉、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蛋糕、谷类制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冰淇淋、搅稠奶油制剂、馅饼、甜食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果商品上的注册,故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果之外的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经设计的字母组合“CESTLAVIE”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果之外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