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H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00621号“QIANH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811号

       

      申请人:漳州仟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0621号“QIAN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7071号“乾宏QI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45704号“黔虹QI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27041A号“QIAN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53388号“QIA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字母组合“QIANHONG”,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与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测压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照相机(摄影)、流量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