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W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74831号“LITW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801号

       

      申请人:上海卉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831号“LITW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2378号“WISL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TWIS”与引证商标“WISLIT”字母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炉、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