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45396号“洪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403号

       

      申请人:成都洪升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5396号“洪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749293号“洪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金属天花板;金属格栅;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铝塑板;金属铰链;金属建筑物;金属门把手;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门”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钢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