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713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38号
申请人:厦门众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7195号“童目威视TOMV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97688号“E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26009号“SERVICE @ CLOU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54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00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第16880768号“育学园 我们一起长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