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2423538号“baby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2130号重审第0000000425号

       

      申请人: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2130号《关于第22423538号“baby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8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3501、3504、3505、3507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四(第14116158号“贝可儿Baby care及图”商标、第11417296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11907174号“贝贝卡尔BABYCARE”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一(第1951248号“BabyCare”商标)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34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3504、3505、3507群组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演员的商业管理、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文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文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马岩岩
    李紫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