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澤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1906472号“明澤堂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38号

       

      申请人:沈峰(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明泽堂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望林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11906472号“明澤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08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复审商标许可协议;
      3、被许可人经营证件、申请人运营主体资格文件;
      4、医生所获社会认可、被许可诊所及个人所获部分证书、名人墨宝;
      5、被许可人采购清单及发票;
      6、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7、2015至2018年间部分复审商标经营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复审商标经转让,现为沈峰名下有效商标,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原撤销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3、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显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可南京玄武明泽堂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上述主体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5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为购货方,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6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7中的门诊收费票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医疗诊所服务”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交易,结合证据2中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的事实,证据2与证据7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疗诊所服务”相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复审商标在第11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护理;医药咨询;心理专家;远程医学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服务上的使用。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 蒸汽浴;动物饲养;植物养护”服务,且上述服务与“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 蒸汽浴;动物饲养;植物养护”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蒸汽浴;动物饲养;植物养护”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护理;医药咨询;心理专家;远程医学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