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043221号“帅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53号
申请人:中山市帅邦厨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专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3221号“帅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3854号“帅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