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75646号“有家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48号
申请人:甘肃铭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5646号“有家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35168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是由文字“有家云”和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15807442号“碧桂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22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