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268598号“米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54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8598号“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107号“米家族”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6198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