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01750号“MONALIS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35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1750号“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ONALISA”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5389号“曼莎乐 Manshale及图”商标、第15686055号“梦瑜 Mengyu”商标、第5787035号“奥美庭 AOMEITING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