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816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1784号 - 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816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784号

       

      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1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1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68712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68690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68733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68696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荣誉称号、慈善活动照片、设计理念、宣传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五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面粉制品、医用食品营养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