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42335号“七 七少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54号
申请人:蔡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2335号“七 七少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1795号“七星少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被撤销,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1月10日